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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存:申请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06-01-17

申请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审核程序

  一、办理依据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第五条。

  二、 办理条件

  1、 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 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 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5、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6、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所需资料项目 

  1、申办单位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初审表》(一式二份)、《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互联网出版机构章程2份; 
  3、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2份; 
  4、互联网出版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以及主要设备情况2份;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6、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已从事互联网业务的,须提供由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四、办理程序、时限 

  1、局服务窗口受理主办单位提交的所需资料,并于当日报送局新闻出版处。 
  2、局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
  3、由省新闻出版局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4、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我局收到审批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办事流程示意图

受理(提交有关资料)、出具回执

我局审核申办材料并上报省新闻出版局

省新闻出版局审核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我局将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结果通知申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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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办理机构: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办理地址:上海市绍兴路5号政务大厅

 办理时间: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64370176×8109,8509

 办理时限: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申办材料: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递交申请材料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审核不同意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依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http://91qx.com/temp/15.doc  《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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